将法律监督关口前移
——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谈起
虽然从2000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自2004年就建立起文件审查制度,而《监督法实施办法》也已经施行一年多,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很多区县(自治县)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还不健全和到位,更不要说实际开展了。
记者从8月4日召开的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获悉这样的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中客观存在的问题
虽然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两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但现实情况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很不平衡,“有搞得较早的,也有至今仍未开展的。”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说。
事实如此,通过调研发现,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有的规范性文件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重公权轻私权,也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高罚款幅度、乱收费等现象,无形中增加了群众负担,损害了群众利益。
特别是在《监督法实施办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区县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义务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如去年就共有9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了26件规范性文件,超过过去9年24件的总和;市政府办公厅去年也报送了19件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大部分是年底打捆报送过来的,且有部分还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同时,一些制定机关没有报送去年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究其原因,还是对报备工作不够重视。”市人大法制委一位负责人如此谈到。
除了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外,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发展也不平衡,部分区县办事机构和人员欠缺,无法很好地胜任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查工作的要求;此外,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也不高,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不按要求报送审查的现象仍然存在。
把握四个关系搞好法律监督工作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这七种监督中,仅仅只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属于法律监督。而现实情况是,法律监督起步较晚,备案审查工作相对薄弱,虽然经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客观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就特别指出,要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就要把握好几个关系: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关系;审查机关内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和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要做好这项工作,除了需要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作作保障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显得非常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就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剥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等做法,就是要防止在执法中出现部门权利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等现象,要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 张双山
《公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