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9年5月11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09年,共收到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46件。其中,市政府规章11件、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3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件、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26件。按制定形式分,新立36件,修订4件,修正5件;按规范内容分,人大制度建设和法制工作26件,财政经济工作3件,内务司法工作4件,农业与农村工作1件,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5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1件,综合类6件。此外,法工委还收到公民审查建议1份。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情况
收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公民的审查建议后,法工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绝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但也有少数规范性文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中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交给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一般法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才有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有的赋予街道人大工委评议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权力,依据法律的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只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只能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安排下,承办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主任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整改不满意的,可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主任会议这项权力;有的要求部门文件也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超出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的规定,等等。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及时与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建议适时启动程序,修改有关条款,或对问题条款进行封闭处理,按上位法的规定执行,有关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受了法工委的建议。对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及时进行了备案存档。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查《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1号)(市政府2008年规章,2009年4月报送备案)时,发现《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一致,法工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该条款予以修改,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在我市已开展多年,但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区县(自治县)的规范性文件虽然比2008年度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报备率仍偏低,40个区县(自治县)只有9个区县报送了规范性文件,还有很多区县(自治县)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使市人大常委会无法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二是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率不高,甚至出现部分规范性文件没有在法定报备年度内报送备案的现象,给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完成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三是市人民政府和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没有按照《办法》规定将2009年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不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掌握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全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四是部分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有4件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少于30天;五是市人大少数专门委员会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六是《办法》出台后,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送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大幅增加(2009年度27件比2008年度的5件已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备案审查机构存在人员数量太少的问题,备案审查机构急需充实人员。七是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很不平衡,也不规范。根据2009年10月的调查统计,我市只有8个区县设置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还有8个区县没有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这种状况不利于全市人大系统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几点建议
(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办法》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审查,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备案审查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高质量地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需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制度建设,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起来,在全市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起来,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协同一致,共同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9年12月,法工委在调研的基础上,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文对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文书格式等进行了规范。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作调研、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促进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加强法律监督。
(四)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随着《办法》在全市的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日趋规范,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近年内将会激增,且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急需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指导,备案审查工作任务将极其繁重,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急需充实法律专业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人员,以适应备案审查各项工作的需要。
特此报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