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国主持召开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
会议听取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三届人大代表陈洪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汇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交管局局长陈洪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
出席:
陈光国 陈雅棠 胡健康 王洪华 艾智泉
请假:
余远牧 郑 洪 卢晓钟
列席:
杨颖嘉 彭光庆
彭安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