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察和视察。 二、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审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移民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审查报告。 四、研究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五、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的议案。 六、负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地方立法的有关工作。 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有关单位讨论,征求意见,汇总上报。 八、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 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十一、联系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查、检察、视察等工作。 十二、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四、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五、负责与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开展同外地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横向联系。 十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联系的主要部门: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公用局、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园林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移民局、市市政局。 移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城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