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察和视察。
二、研究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三、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议案。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划、协调、备案、公布、解释、清理、汇编等日常工作。
六、负责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审之后的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七、负责或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综合性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将意见整理上报;参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九、负责或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一、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
十二、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四、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质询委员的工作联系;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地方立法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五、负责与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开展同外地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横向联系。
十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