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分院贯彻执行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察和视察。 二、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研究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四、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 五、负责内务司法方面地方立法的有关工作。 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有关单位讨论,征求意见,汇总上报。 七、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 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有关案件进行监督。 十、联系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查、检察、视察等工作。 十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三、负责与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开展与外地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横向联系。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联系的主要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 内司委下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