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拟有关人事任免、选举和代表联络工作方面的办法、规定及法规,并研究执行中的情况。 二、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 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和代表评议工作。对人事任免、评议和选举等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四、负责与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指导,指导乡镇人大的组织、业务建设。 五、答复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任免、选举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中的问题。 六、受理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选举工作和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的来信来访。 八、承办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指导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区县(自治县、市)人大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征求意见,汇总上报。 十一、联系全国和市人大代表,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全国和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查活动;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和接待人大代表来访。 十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掌握我市的全国和市人大代表的异动情况。 十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下设办公室和代表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