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权)代表主体意识是人大代表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识的高度概括,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态度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大代表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的代表主体意识包括国家意识、法制意识、执政意识和群众意识。人大代表应不断增强代表主体意识,这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硬实力”的具体体现。
一是增强国家意识。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整体,我们的人民也是一个整体,人大代表是代表全体人民的,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具有国家意识,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至高无尚的准则。当国家利益与本行政区、本选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局部利益就应该服从大局利益,地方利益就应该服从国家利益。那种忽视大局利益,追求局部利益的代表,绝不是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二是增强法制意识。人大代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责。人大代表履行职权,无论是参加制定法律、法规,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还是视察、调查、检查和对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都要依法进行。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具有丰富的法制知识,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如果人大代表没有较强的法制意识,不懂法,不守法,不积极地宣传法律,就很难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也就失职了。
三是增强执政意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众多的人大代表组成的。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通过立法、监督、选举、决定重大事项等方式进行。作为人大代表必须十分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树立执政观念,增强执政意识,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如果人大代表没有增强执政意识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积极地参加执政,就很难代表人民担负起管理国家事务的重任。
四是增强群众意识。作为人大代表,必须牢固树立群众意识,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寄予人大代表的诚挚期望。人大代表必须时刻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土壤之中,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保持血肉联系,为人民利益奔走呐喊,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群众利益忠实的代言人。
(作者单位: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来源:《公民报》2012年第6期
责任编辑 余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