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测评“不满意”——撤职
潼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任命干部须报告履职情况
“两次测评‘不满意’,撤职。”这是日前重庆市潼南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潼南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年度履职情况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加的一道“紧箍咒”。
工作情况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每年底以前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该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重点报告四个方面的内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个人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办法》还要求,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履职情况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会议召开前7日转送给参加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民意调查履职情况
为了更真实、全面掌握了解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办法》要求,在听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前,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召开测评会、座谈会等形式,在部分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县人大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本单位职工中进行民意调查,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座谈了解的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将一并报告主任会议审议,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的参考依据。
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对任命干部报告履职情况如何进行测评,《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根据《办法》的要求,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达到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没有达到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确定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
《办法》强调:“测评结果为‘不满意’者应制定整改方案,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其整改落实情况再次进行测评,如测评仍为‘不满意’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职案。”
(摘自《中国人大网》2010年06月03日 王君宏 张双山 黄化斌 文)
《人大参阅》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