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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突破(下)
来源: 时间: 2010-07-30 16:13:00
 

辽宁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突破(下)

——《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50个新亮点

第四,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方面(《若干意见》第11)

37.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若干意见》在第11条“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机构建设”中提出:“提高常委会委员中驻会委员的比例,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分别达到70%、65%、55%左右。”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的比例,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程度,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人大工作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8.为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若干意见》第11条提出:“常委会专职的组成人员提名年龄要根据退休年龄的调整而适当调整,尽量保证任满一届。”这一规定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目的在于通过届中调整,逐步解决近年来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退休年龄调整后不能干满一届的组成人员增多的问题。

39.为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若干意见》在第11条中提出:“人大专门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工作关系在人大机关、不兼任常委会委员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由人大机关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工作骨干担任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有利于保持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人大干部成长、推动人大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专业化、年轻化。

40.为解决人大常委会因法定职能的增加或强化而带来的相关机构需要增设或加强的问题,《若干意见》在第11条中原则提出:“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得到全面履行。”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大常委会机构建设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最急迫的是五个机构的调整和加强:一是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二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三是人事和代表工作机构,四是立法机构,五是研究机构。

41.为解决县区人大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中规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因为目前县区人大常委会编制少、力量弱,多数县区人大常委会一个工作机构只有一个人,与担负的职责和实际工作量很不协调,而目前又难以在编制问题上有大的突破;将原有的工作办公室改为工作委员会不涉及增加机构、编制,又可以通过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兼职委员壮大工作力量,从而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42.为解决开发区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中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先导区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街道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这是全国各省中首家做出的统一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履行的全覆盖提供了根本保障。

43.《若干意见》第11条中提出:“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对待、统筹安排。”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委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培养的高度重视,意在强调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整体素质,不仅要重视配备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着力提高其履行人大职责的专业能力,还要重视对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成长的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使之获得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的成长条件。

44.在实践中锻炼干部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条根本途径。《若干意见》第11条提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大机关干部到政府、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基层挂职锻炼。”作出这一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人大机关干部特别是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工作骨干实行岗位轮换,使其在不同岗位上获得工作经验,开阔视野,把握全局,成为具备多方面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对于人大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局,意义极为深远。

45.为解决人大干部流动性差的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提出:“切实推进人大和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交流计划并抓好落实。”这一规定为加快人大干部的成长、更好地发挥人大工作骨干的作用拓宽了道路。

46.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若干意见》第11条提出:“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这一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意在强调在人大机关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尊重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

第五,在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面(《若干意见》第12)

47.《若干意见》第12条提出:“党委在作出本行政区域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在党委决策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中要重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对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意义重大。

48.《若干意见》第12条作出的关于“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的重要监督意见、调研成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处理”的规定,突出强调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成果。这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的落实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9.《若干意见》第12条中“党委各部门要加强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情况、提供信息”的规定,对党委各部门主动与人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对人大工作提供支持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各部门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

50.《若干意见》第12条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承担、认真履行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人大工作的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人大工作交流”的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人大工作的重要责任,强调要拓展人大工作交流的形式和途径,对于从整体上推动地方人大工作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中共辽宁省委人大工作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汇编》20102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文)

《人大参阅》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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