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
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名单(草案)和旁听人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2008年12月18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长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名单(草案)和旁听人员名单(草案)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规定,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成员最高可定为87人。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建议名单(草案)由十三个方面共87人组成:
1.市委领导3人;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8人;
3.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人;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
5.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41人;
6.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8人;
7.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负责人4人;
8.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台盟代表人士7人;
9.科技、教育界人士2人;
10.人民团体负责人3人;
11.基层代表2人;
12.侨联、宗教界人士2人;
13.大型企业负责人4人。
此名单(草案)与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相比较,除个别干部岗位变动,作了相应调整外,其余基本不变。主要变化是:新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王洪华同志作为主席团成员。中组部已批准金烈、刘文同志退休,根据市委的意见,他们不再作主席团成员。
大会秘书长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余远牧同志担任。
二、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市政协委员的,出席市政协会议,另派一名负责人列席人代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市政协委员的,或者负责人中有市人大代表的,不再派人列席人代会;是市政协委员的全国人大代表,出席政协会议。
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七个方面共141人组成:
1.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主要负责人39人;
2.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7人;
3.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31人;
4.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负责人8人;
5.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区县(自治县)党政主要负责人4人;
6.在渝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9人;
7.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人及参事23人。
三、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名单(草案)
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成立41个代表团,各代表团第一召集人是经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驻渝部队研究推荐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第一召集人中,有1人由党委书记担任(合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已调离),2人由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南川、石柱),其余37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
四、旁听人员名单(草案)
参照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作法,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旁听人员由四个方面共53人组成:
1.企事业单位负责人35人;
2.外地省级人民政府驻渝办事处负责人8人;
3.重庆市荣誉市民5人;
4.外国驻渝领事机构官员5人。
以上各种名单(草案),如人代会召开前还有个别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作相应的调整。
有关名单(草案)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