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站内搜索:
 首       页               主任之窗               人大机构               人大公报               决议决定               代表行动              百姓之声                  信访投诉               网上互动        
 信息集粹               人大代表               大 事 记               换届选举               人大调研               人大参阅               区县之窗               法制论苑               专工委工作
  当前位置:首页>人大公报>人大公报2010
人大公报
             人大公报2011
             人大公报2010
             人大公报2009
             人大公报2008
             人大公报2007
             人大公报2006
             人大公报2005
             人大公报2004
人大公报2010
 
关于《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时间: 2010-05-19 14:45:00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323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朝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就《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0911月下旬,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认为,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对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积极意义,赞成出台该法规,对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表示认可和赞成。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0316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稽察工作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创新,且涉及到政府部门内部的运作程序,建议暂不制定该法规。

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充分肯定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第一,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推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市“五个重庆”建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不断深入,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重大项目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稽察工作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是对重大建设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性的监管,能较好地弥补其它单一监督或事后监督方式的不足,有助于提早发现问题,避免和减少造成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第二,市人民政府2003年制定的《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稽察工作的现实需要。规章多规定执行性事项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目前稽察工作并没有明确的上位法,其性质、地位和作用需要通过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而且,由于《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制定较早,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需要。第三,政府投资管理法制建设是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从全国来看,政府投资监管立法正呈从“个别突破”向“全面铺开”发展之势。北京、上海、河南、广西、珠海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均已启动政府投资监管立法进程,国务院也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也应该顺势加快稽察立法工作步伐。

同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立法具有明确的过渡性和探索性。一方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体制内的改革,是一种中间性过渡制度安排,不能要求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另一方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立法虽然滞后,但稽察制度已建立近十年,国家对其基本框架有明确的规定。稽察地方立法不能脱离中国国情,不能对现有体制作颠覆性变革,不能随意打破政府机构的基本设置,只能在体制内做有益尝试和探索。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好本条例,关键在于增强条例的操作性,强化工作程序,协调各方关系,尽可能解决一些地方能够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稽察的对象不明确,范围太宽泛。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不应将区县(自治县)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稽察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将区县(自治县)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发改委的明确要求,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未采纳这一意见。

 

三、关于体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稽察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重叠和交叉。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第四章的条文进行了分类梳理,将整改措施等程序性条款纳入第三章稽察程序,而涉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则合并至第五章法律责任。

 

四、关于稽察体制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并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三次审议稿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稽察特派员与稽察工作人员的内涵,理顺二者的关系,将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并增加两款,表述为“稽察特派员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派,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同时,根据立法调研中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稽察工作量大人少,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区县(自治县)稽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增加一款,作第四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应当配备与稽察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稽察工作人员”。

 

五、关于稽察工作程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稽察职责和人员及第四章稽察处理都有涉及稽察程序的内容,应予以合并或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的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等程序性条款调整到第三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每年的稽察计划进行公示。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每年应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能够有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计划地开展,防止工作的随意性。但一些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可能因为工作的调整而列入稽察对象,因此,对年度计划不宜事先进行公示。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有的条款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的行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处理;个别条款内容重复,应当合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合并,并对其他条款分别从稽察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被稽察单位的角度作了相应修改,对其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热点文章
更多
  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公告〔2011〕第1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新闻发言人就流动...
  陈光国率部分在渝全国、市人大代表视察全市文化发展
  陈光国率部分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视察我市创模...
  余远牧率市人大内司委一行到市四中院调研
  陈光国在渝中区文图大厦参观《民族魂·周顺恺画展》
  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1月8日至13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