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实施法律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的一项具体工作。对化解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按司法程序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对每个来信来访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置工作,要从受理开始就按司法程序展开,了解其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分析案情的关键特征,在交办、转办信访件的过程中,要向司法机关提示应该反馈的内容,督促司法机关做到依法释案,依法裁判,有错就纠,无错善待,认真对待每一涉法涉诉案件,还当事人一个明白,力求做到反馈一件能够息访息诉一件。
其次是监督司法机关要提高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在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中,要督促司法机关发挥“审委会”、“检委会”的集体把关作用,努力做到司法认定、法律裁判与案件客观事实、案情个别特征相一致,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法律文书表述科学,有效遏制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督促落实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回避制度,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性。
三要督促承办单位依法依程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坚守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定时间和时限,督促司法机关依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办理程序,维护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法律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以诚相待,防止和避免当事人由暂时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上升为缠诉缠访的现象。
最后要维护司法机关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在法理上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调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不干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的情况下,积极探讨处置涉法涉诉有关疑难申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方法,促成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人大主席 姚建国)
《公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