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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
 
见证重庆立法进程
来源: 时间: 2009-12-29 11:25:00

 十大经典立法事件,见证了重庆市从“半个立法权”的起步到立法“敢为天下先”的飞跃,展示了重庆市人大在立法工作上孜孜以求、不断创新的精神风貌。

见证重庆立法进程

/本刊记者 林墨

 以立法改革为主要标志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近30年来最鲜明的时代标记之一,代表着推动中国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地方立法的进程更是令人瞩目。

 本刊选出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来的十大经典立法事件,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重庆发展建设产生了巨大作用。

 “半个立法权”的重庆起步

 1986年《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出台,标志着重庆市通过“半个立法权”的方式完成了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从此以后,重庆市的立法工作突飞猛进,一个又一个创新令世人瞩目。

 19841015,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批准重庆与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等一起,成为我国第一批较大的市。这也表明重庆拥有了“半个立法权”,更标志着重庆开始登上立法舞台。

 为了使房地产管理机关能更好履行仲裁职能,使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人大决定制定《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这一想法得到了市委的肯定。“1986723日,《重庆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草案)》经重庆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拟订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为地方性法规。”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春焱回忆,同年12月,在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该条例草案获审议通过,随后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民告官”立法的重庆破冰

 1987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此举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先河,为 “民告官”打开了法律通道,颠覆了几千年来形成的民不与官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

 “这是我国几千年来‘民告官’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法规出台之后,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并称赞重庆地方立法‘敢为天下先’。”对于《暂行规定》的出台,时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陆汉成同志至今回忆起来仍备感自豪,作为制定我国首部“民告官”地方性法规的参与者,他对《暂行规定》的产生过程记忆犹新。

 法规移植显成效

 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的两年时间里,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审议通过法规115件,走过其他省市要用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走过的路。

 直辖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失去了在新重庆继续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法规的连续性,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经与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协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同意,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在过渡时期继续运用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解决了法规执行上的空档。为尽快缩短过渡期,重庆市人大加快了移植和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步伐。

 在这个过程中,经修改后移植的法规有82件,占71.30%;新制定的31件,占26.96%;修正案2件,占1.74%

 委托立法开先河

 1998年,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65日,双方正式签订立法项目委托合同。这一举措,开创了我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专业院校立法的先河。

 1999326,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在此基础上,2001年2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又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12名执业律师组成起草小组,完成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据悉,在重庆市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往往由政府部门起草。有些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在法规草案中设置大量审批、罚款等内容,使部门不正当利益合法化,这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建立。为消除上述危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委托立法。

 发挥“立法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在保障立法质量的有效措施中,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优势显而易见。在这方面,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共聘请了27位专家、学者组成了“立法咨询委员会”。

 据悉,委员会成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参与草拟被委托起草的法规草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和重庆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承担法律知识讲座授课任务;负责有关法规学理解释;参与有关法律问题咨询、答疑工作等。

 随后,重庆市人大的立法咨询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200310月,重庆市人大又颁布了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则,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11月,该市人大在原有基础上又聘请32名教授、研究员为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 

 开门立法提高公民参与度

 2002829,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引起重庆市民广泛关注,100多名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由于广纳民意,该条例所确定的业主代表大会、维修基金等制度,既符合当地实际,又具前瞻性,受到群众欢迎。时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刘文当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后凡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较为复杂的地方立法,都将采用听证程序“开门立法”,以保证地方立法的公开与公正。

 在后来的立法实践中,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实现了该承诺。2004年,该市人大就《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2005年,该市人大就《重庆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举行听证会。市三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更是每次常委会都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除此外,该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

 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

 直辖以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直着力从制度建设入手,在规范、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奠定立法工作基础方面下功夫。

 其中法规定期清理制度作用发挥明显。根据实施《行政处罚法》、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组织对全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了集中清理,四次清理涉及140多件(次)法规,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处罚等项目230多个。特别是20046月,市人大各专委会一齐动手,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146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会议,通过法规性决定,取消了37个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审批项目。

 此外,2004年开展的“立法工作回头看”也值得一提。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地方性法规评估课题研究组,先后对本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进行了研究。此前,20035月,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基本条件》,确立了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重心的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工作思路。

 立法促进城乡统筹试验改革

 2007928,在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在全国是一个创新,没有其他可以借鉴的改革模式,重庆出台这样的决定就意味着重庆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有了法律的护航,试验区的建设将会更加深入、顺利。

 《决定》明确提出:“努力探索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首部促进开放地方立法诞生记

 200911,《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针对促进开放的地方性法规。

 20081127,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

 条例中的“开放”,主要是实行面向世界、内外结合,经济领域为主、社会环境配套的开放,从而吸引和集聚国内外先进要素,培育先进生产力,建设内陆开放高地。

 条例规定,鼓励和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放中创新、创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开放成果的权利。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重庆的对外开放和繁荣发展。

 填补重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空白

 200262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锰矿资源管理条例》,同年126日,该法规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从而填补了重庆市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一大空白。随后,该自治县还出台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逐步完善了民族地区的法规体系。

 《公民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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