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成为今后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谈及这个话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开文,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总的来说,今后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追求立法质量,不应该再搞人海战术、数量战术,立法参与者的个体素质应提高,立法成本应降低。”蔡开文说。
从三个方面入手
蔡开文谈到,当前,我们正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逐渐完善。地方立法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后的重点工作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都值得进一步讨论。
首先,要清理法规。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地现有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8649件。“很显然,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必须尽早地进行修改和完善。”
其次,现在已经施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条款要求政府配套的规章,至今还没及时完成的仍有不少。“据我们初步统计,重庆就有20来件,这就使得现有的、必须继续执行下去的法规没有办法很好地贯彻执行。因为在当初制定这些法规时感觉到不能深入写下去,就委托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完善补充,但多年过去了,这部分仍未完成,这必然会影响到法规的严肃性。”
再次,必须加强备案审查。
加强党的领导
结合前不久在渝召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蔡开文谈到,要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必须坚持地方性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具有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坚持多修慎立。特别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是这次研讨会提炼出的一个崭新的提法,也就是要注重考量政治。”蔡开文说,“这种提法是非常新颖的。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在研讨会上的讲话就是一个很好的纲。”
李建国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就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注重从政治上考量立法工作。同时,李建国指出,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同样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一件大事。各地要把清理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上。
同时,要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还要更加自觉地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蔡开文谈到,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在研讨会上,大家也提出一个很好的课题,那就是当2010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地方性法规越来越健全,该完善的完善了,该配套的配套了,今后到底该怎样干?”
蔡主任认为,到那时随着地方性立法空间的压缩,立法数量就应该减少,不应该盲目地去追求数量,或者重复地照抄照搬上位法,而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又具有地方性特色上下功夫。“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规配套已经非常完备,可操作性较强了,我们应该主要瞄准查空补缺,针对上位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有但不够的,甚至没有的方面去努力,而不应该再搞什么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了。”
在新形势下,地方立法是否会出现一个新的拐点,蔡开文给出了比较肯定的回答。他认为,在法规性决定上下功夫就不失为一个最好、最有效的办法。“有那么几条,看准了就作出,管用就行了,不再需要太多内容文字。决定性法规仍然是地方性立法。”蔡开文说,“目前我市就有十余个这样的地方决定性法规。虽然在总数量中所占比例较小,但它非常管用,因为它从立法的形态和特征上就有很大转变,观念的转变、趋向的转变,自然会促成新的拐点。”
蔡开文主任举例说,比如2001年1月16日,在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决定》,全文就那么几句话,附了个目录,但效果明显。再比如,2004年9月2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黔江区享受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的决定》。决定规定:黔江区系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促进黔江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黔江区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就这么几句话,虽然文字简短,但内容丰富,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老百姓非常欢迎。”蔡说,“这些决定性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很管用,这种立法我认为就应该多提倡。我估计,在2010年后,除了大量的修改、清理以外,可能大量的立法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来实现。”
最后,蔡开文还补充谈到,欲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还应该加强领导,转变认识。比如法律监督、备案审查,现在各地重视程度都不够。“在初步的清理统计中,我市40个区县中,在监督法已经实施3年多的今天,不管以什么形式,至今还完全没开展备案审查这项工作的就有8个区县,这个数量应该是不小的,值得我们深思。”
记者 张双山
《公民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