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的2009年,是不平凡的一年,重庆人民遇见过闹心事也收获过开心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是大事多,但成效也都不小。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全市人大工作更为卓越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作为金融危机中耀眼的“重庆模式”最贴切的实践——“五个重庆”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为人大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大局、贴近民生民情带来无限机遇,也带来不少挑战……
在这个宏大而且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背景下,2009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效地将立法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为保障“五个重庆”建设、关注民生发展,提供着坚实的法制保障。
围绕中心大局,以立法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



2009年,围绕“五个重庆”建设,乃至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供用电条例、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和水文条例等,
修正修订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信访条例,
审议了重庆市森林工程建设促进条例、就业促进条例、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等。
图为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地方法规。

图为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该法。(本报资料图片)

全市立法工作会
“五个重庆”建设,既是我市较长时期的中心工作,是惠及群众的民心工程,也与中央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的要求不谋而合,还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的背景下,为重庆经济那一抹亮色注入强大动力,外界、外媒评价这几项大工程多为褒扬之词可见一斑。
犹记得陈光国主任在几次常委会会议上说,通过《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对加强水域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平安重庆”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通过《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为科学高效规划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宜居重庆”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至关重要……
从这些洪亮的言语中,我们可以体会出,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自身立法职能,竭力为地区工作中心大局、为地区民众切身利益构筑法制保障。认真盘点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3件法规案,我们不难发现与“五个重庆”建设直接关联的法规便接近10部。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坚持急需先立、慎立多修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编制了2009年立法计划,共列入法规审议项目12件,预备项目17件。在推进计划实施过程中,又适时调整计划中个别项目,譬如为立法保障“森林工程”建设,追加制定森林工程建设促进条例等。
我们看到,围绕“五个重庆”建设,乃至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供用电条例、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和水文条例等,修正修订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信访条例,审议了重庆市森林工程建设促进条例、就业促进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启动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保税港区建设等立法调研等。
为突出保障“五个重庆”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有效改善民生,许多法规在审议期间被进行字斟句酌。譬如供用电条例从促发展、保民生,保障“平安重庆”角度,对法规案名称、体例和内容都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强化法规对用电人权益的保护;在城乡规划条例中,从保障“宜居重庆”、“健康重庆”角度,围绕公民物权平等保护、统筹城乡发展大势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反复研究讨论法规草案涉及的一些焦点问题,有效保证了法规质量,提升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这些法规从谋划立项到常委会审议通过,体现了‘五个重庆’建设理念,反映出人大将地方立法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服务于全市工作中心和大局的积极作为。”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表示。
譬如随着森林建设的深入,在建设规划、管理和资金等方面,出现诸多滞后和不足。正在审议的森林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上,我们可看到,法规条文对突出的资金、土地问题,对社会各界关心的资源怎么流转、产权怎么交易等进行了规范。此外还对森林建设的扶持、建管作出要求。而这都是困扰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种树的难点所在。
突出民主创新,聚集建设“五个重庆”法制合力
创新是发展变化最积极的手段,尤其是面对“五个重庆”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这种前所未有的工程、试验,探索更是必不可少。2009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地开展立法创新,其中一些可圈可点之处还得到全市乃至全国的叫好之声。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城乡规划条例时,从名称、体例到内容,都充分反映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同时将立法过程作为解决问题的过程,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整治和遏制了私挖地下室和乱搭乱建之风,有效助推了“宜居城市”建设。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时,在没有国家上位法的情况下,从我市实际出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和原则,并把成功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固化为地方的法规制度,为我市建设统筹城乡科技改革与创新综合试验区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对“五个重庆”建设中解放思想、创新技术大有裨益。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将政府派出机构、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纳入了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大的监督范围,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规定;明确市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可以上下联动开展监督,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可以督促检察院对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的信访申诉案件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这些监督职能有效增强了区县人大的动力,联动制度也增强了区县、乡镇人大的活力,对形成全市人大监督合力意义重大。”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说。
仔细研究,还可发现诸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在长江流域率先创设信息共享机制;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失窃、业主高空抛物等热点难点问题规定法律责任,其间创新也不止一二。“通过立法创新,有效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对于保障“平安”、“宜居”、“健康重庆”都有积极意义。其间还有个别组成人员建议将“五个重庆”理念明确写入条例,皆因法规自身特点要求、文稿操作难度等作罢。
事实上,“五个重庆”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它不但要集聚经济投入,还要全市人民智慧的参与。简言之,因为事关切身利益与实际参与,全市人民对如何做好“五个重庆”建设很有发言权。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尤其是事关“五个重庆”建设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理念,积极扩大区县人大、社会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仅去年市人大常委会便召开或参加立法调研论证等各类座谈会40余次,邀请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干部和基层群众近200余人次参与法规调研、论证;在审议法规期间,对一些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还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听证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藉此努力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事物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使立法更趋科学合理,更富有重庆特色,更能为‘五个重庆’建设服务。”宋茂荣说。
遵循法制统一,重视调研成果运用和法规清理
调查研究是人大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一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五个重庆”建设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调研。
为力保《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在实施后,能对“畅通重庆”、“宜居重庆”建设带来更大保障效果,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立法计划的推进实施,就审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调研,为准确把握和解决这些疑难找到有效途径。此后结果证明,这些调研活动利于深刻了解我市建设实际,并在学习借鉴市外经验基础上,为法制保障工作效果发挥出重要作用。
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提出“以市场化、国际化为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法制环境”要求,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上也有类似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把法规清理作为与时俱进、增强法规适用性和生命力,服务地方中心大局、服务“五个重庆”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
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完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行有效的159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决定的清理工作,由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决定继续适用的75件,常委会会议决定废止的6件。同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了地方性法规授权政府制定而尚未制定的2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依法完成有关工作。事实上,作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全方位多角度支持“五个重庆”建设开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去年底,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在渝召开,研讨会提出坚持地方性立法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具有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一个地方特色便涵盖着多少立法精髓?”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开文说,这要求地方立法不应盲目追求数量,重复照抄照搬上位法,而应立足地区实际,为中心大局、民生所需服务。
“五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等,正是重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兴渝富民的实情所在,是重庆的大事,是重庆人民的大事,自然也是重庆人大的事情。紧密围绕中心大局、围绕民生需求开展立法工作,也才能体现出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在法制统一原则下,“具有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独特一面。
记者 王君宏 刘金川
《公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