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明起施行
违规单位将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企业参与政府资金建设的重大项目时,若被查出违规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发改委联合发布消息称,7月1日起,《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涉及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将被纳入重点稽察对象。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重大项目越来越多,加强和规范这些项目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尽管此前我市制定过《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但其中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稽察工作的需要。去年,《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列为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并于今年3月在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据悉,重庆是国内第二个制定这种条例的省市。
《条例》中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含义作了重新界定: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派出稽察特派员实施稽察,范围包括这些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有关的行为等。若发现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招投标时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轻则暂停资金拨付或回收资金,重则把其列入"黑名单",在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时予以严格控制。
预计每年我市将开展涉及总投资近百亿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今年,我市纳入稽察范围的有7个类别共20多个项目。
(记者 项菲菲)
《重庆日报》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