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条例9月1日施行
款物使用情况应公布
综合消息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应急避难场所应公告。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政府承担过渡性安置。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应公布。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公民报》